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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条|特种设备及作业相关问答

 

1、特种设备的种类有哪些?

答: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所指的锅炉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特种设备所指的压力容器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4、特种设备所指的压力管道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特种设备所指起重机械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特种设备的登记规定如何?

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特种设备使用档案的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哪些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9、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人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其它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相关要求是什么?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12、用人单位在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方面的管理义务什么?

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13、压力容器按在生产中的作用分为哪几类?

1)反应压力容器;

2)换热压力容器;

3)分离压力容器;

4)储存压力容器。

14、压力容器按安装方式分为哪几类?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1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是什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利用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在特定区域内作业和行驶,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不超过5Km/h的;或者具有起升、回转、翻转、搬运等功能的专用作业车辆。

16、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1):重物坠落。

2)起重机失稳倾翻。

3)金属结构的破坏。

4)挤压。

5)高处跌落。

6)触电。

7)其他伤害。

17、锅炉的安全附件有哪些?

1)安全阀:应每年对其检验、定压一次并铅封完好,每月自动排放试验一次,每周手动排放试验一次,做好记录并签名。

  (2)压力表: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应每半年对其校验一次,并铅封完好。

  (3)水位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只独立的水位计,额定蒸发量≤0.2t/h的锅炉可只装一只。

  (4)防爆门:为防止炉膛和尾部烟道再次燃烧造成破坏,常采用在炉膛和烟道易爆处装设防爆门。

18、常见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有哪些?

1)安全阀;

2)爆破片;

3)爆破帽;

4)易熔塞

5)紧急切断阀

19、压力容器检验周期有哪些规定?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行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20、起重机械安全装置有哪些?

1)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

2)防风防爬装置;

3)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和回转锁定装置

4)起重量限制器;

5)力矩限制器;

6)防坠安全装置;

7)导电滑线防护措施;

8)防碰装置。

21、登高作业安全管理中,“十不登高”是什么?

1)患有登高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不登高;

2)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登高;

3)没有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扎紧裤管和无人监护,不登高;

4)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露天不登高;

5)脚手架、跳板不牢不登高;

6)梯子撑脚无防滑措施不登高;

7)穿着易滑鞋和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8)石棉瓦和玻璃钢瓦上无牢固跳板不登高;

9)高压线旁无遮拦不登高;

10)夜间照明不足不登高。

2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前,先检查工具,特别是防护装置、插头、绝缘电阻及电线连接是否可靠;长期不用的电动工具应经彻底检查后,方可便用;

  (2)接电源要按电动工具铭牌上标明的电压或相数连接;

  (3)工具在接通电源时,要先验电,确认工具外壳不带电时方可使用;

  (4)移动手动工具时须先断电,要轻拿轻放,严禁拉着电线搬动工具;

  (5)使用中发现异常现象和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确认脱离电源后才可详细检查;

  (6)操作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镜、防护衣和手套等防护用品。

23、锅炉定期停炉检修重点的是什么?

1)上次检测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

  (4)锅炉的拉撑及被拉元件的接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向裂纹;

  (6)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8)锅筒和衬砖接缝处有无腐蚀;

  (9)受压元件水侧有无结垢、水渣,进水管、排污管和锅筒接口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排污管连接部是否可靠;  

  (10)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堵塞。

24、焊工作业注意事项有哪些?

1)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许可证不得割焊;

  (2)在重点要害部门、重要场所,未采取防火措施,未经相关人士同意、未办理动火手续,不得割焊;

  (3)禁火区,未采取严格隔离措施不得割焊;

  (4)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未彻底清除或未采取控制措施,不得焊割;

  (5)在容器内作业,无12伏低压照明,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焊割;

  (6)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消除火灾、爆炸危险性前不焊割;

  (7)在一定距离内存在与焊接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可焊接。

25、起重作业“十不吊”是指什么?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装在地下不吊;

  (7)光线隐暗看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10)钢水包过满不吊。

26、使用气瓶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气瓶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气瓶颜色不对、钢印不清,检验超期,气瓶变形、气瓶质量与标准不符等现象,应拒绝使用,并做妥善处理;

  (2)使用气瓶一般应立放,不得靠近明火,气瓶与明火、可燃物与助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气瓶要防止曝晒、雨淋、水浸;

  (4)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焊接、引弧,不准用气瓶做支架和铁贴;

  (5)注意操作顺序,开启气瓶要轻慢,操作时站在气瓶阀的侧面,关闭阀门应轻而严,不可用力太大,以免关得太紧太死。

  (6)要保持气瓶及附件清洁、干燥,防止沾染油脂、腐蚀性介质、灰尘等。

  (7)气瓶结霜、冻结时,不可用火烤,可移至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度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缓地打开气瓶阀。

27、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形有哪些?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3)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4)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第(1)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8、厂(场)机动车安全操作要求是什么?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2)严禁无证开车或无调度令开车;

3)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4)严禁空档滑行;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员超裁行车;

7)严禁超标(宽、高、长)行车;

8)严禁分散精力开车。